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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是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居民生活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工程,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自1999年我市在市区北区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分区供应试点以来,北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和销售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全机械化加工的肉品质量较差;肉品销售的中间环节过多,增加了“放心肉”的经营成本;由于实行对口指定肉菜市场供应,造成批发行垄断市场,强买强卖、不平等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生猪肉品的市场管理工作跟不上,各区打击生猪私宰力度不够,私宰肉严重冲击市场。这些都导致了“放心肉”的推行举步维艰,使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名存实亡。针对这种情况,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特区规定》),结合当前的实际,现提出北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的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生猪屠宰管理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引进竞争机制,改进屠宰工艺,打破生猪肉品流通环节的垄断,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检疫和鲜肉批发、零售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落实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肉品质量,降低“放心肉”价格,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具体措施
(一)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原有的生猪屠宰加工和鲜肉批发、零售的管理模式。
1、生猪屠宰加工环节
(1)定点屠宰。汕头市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厂(以下简称市肉联厂)是汕头市区北区生猪定点屠宰厂,负责升平、龙湖、金园三个区及达濠区在市区北区部分的生猪屠宰加工业务,市肉联厂内设立生猪肉品批发交易市场。近期不新设其它定点屠宰厂(场)。
(2)屠宰方式。市肉联厂可以根据市场特点选择适当的屠宰时间和屠宰加工方式,改善工艺流程,以提高肉品加工质量,并保证有足够的加工能力,以适应屠宰高峰期的需要。
(3)内部管理。市肉联厂内部设立若干班组,独立核算,分别接受批发行的委托进行生猪的屠宰加工,在管理、质量、效率等方面形成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4)质量管理。市肉联厂要遵守《特区规定》和《定点屠宰厂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服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和检查监督,杜绝病害肉品进入市场。市肉联厂应保证屠宰加工质量,如出现加工质量问题,应适当赔偿委托方。具体赔偿由委托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驻厂的工商所裁定。
(5)猪下水的处理。猪下水(即大小肠和网油等)仍按原规定由市肉联厂统一向批发行收购,收购价格从原定的每头1.5元提高到6元。
(6)地产猪的服务。市肉联厂应为市区北区生猪饲养者的生猪委托加工提供方便,无偿提供运输服务。
2、肉品销售环节
(1)打破垄断,引进竞争。为促使批发行改变经营作风和服务态度,保证市场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取消批发行对口供应指定肉菜市场的规定。市批准的23家批发行可供应北区所有的肉菜市场,实行零售商与批发行双向选择。
(2)取消买手制,减少中间环节,节省交易费用。
(3)取消对批发行核定的每天生猪送宰计划,原则上不再对批发行每日送宰生猪实行最低经营量管理。
(4)购肉定金从原定每头猪收取800元调整为100元。
(5)批发行和零售商应严格遵守《特区规定》、《肉类批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肉类零售商管理暂行规定》,不得从事私宰生猪、批发和零售私宰肉的违法活动,违反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罚款、取消批发或零售经营资格,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3、改革肉品价格管理制度
生猪鲜肉经营各环节价格实行最高作价差率控制,在不超过市物价局制定的作价差率下,由经营者双方按质论价,作价销售。特殊情况下,由市物价局直接公布具体执行价格。
(二)重新核定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和收缴标准。
1、增值税
对采取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省确定的每头生猪增值税税额24元(600×4%)在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摊并分别征收,即在批发环节的生猪增值税每头定额为3元,由负责屠宰的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按每头21元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生猪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
2、屠宰税
每头生猪屠宰税额8元(由市财政返还3元),在屠宰环节征收,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局。农民出售未屠宰的生猪不承担屠宰税义务。
3、市场管理费
每头生猪在批发环节收取市场管理费1.5元,零售环节暂按现行办法收取,征收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宰后猪产品检疫费
每头生猪收取3.5元(其中: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2.5元,市肉联厂1元),在屠宰环节征收,征收部门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5、屠宰加工费
市肉联厂每屠宰加工一头生猪收取25元,征收对象为委托屠宰加工的生猪经营者或生产者。
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暂缓征收。
(三)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各部门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落实管理责任制。建立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由市长与升平、金园、龙湖三个区的区长及市工商局局长签订责任书,区与街道(或居委)、市工商局与区工商分局(或肉菜市场工商所)、肉菜市场工商所与零售商签订责任书。
2、加大执法力度。由市经贸局牵头,从市工商、农牧部门各抽调4人,卫生、税务部门各抽调2人组成执法队,负责北区生猪定点屠宰和“放心肉”销售的执法监督和检查,配合各区清理和打击私宰生猪活动。在执法队集中行动时,公安部门要抽调足够警力予以配合。升平、金园、龙湖区也要相应成立执法队伍,负责辖区内的日常执法工作。
3、加强舆论监督。市屠宰办要及时通报各区、各单位责任落实情况。市宣传部门要对生猪屠宰、肉品销售以及肉价、肉质等情况多进行报道,加强舆论监督。
4、严格奖惩。
(1)各区执法经费和奖金与生猪屠宰量挂钩。如果市肉联厂全年日平均生猪屠宰量达到1500头,由市屠宰办拨给升平、金园、龙湖每个区30万元的执法经费;超过1500头则视超额情况适当加奖。如果日平均生猪屠宰量低于1500头,则按市肉联厂全年屠宰生猪的总量从每头加工费中提取一元平均分配给三个区。
以区为单位,市执法队查获一宗私宰点,私宰生猪(含待宰)在10头或10头以内的,每宗处罚2000元,超过10头部分,每头加罚50元;查获街道或村居管理的市场(含辖区范围)销售私宰肉的,每宗(一个摊位)处罚200元。罚金在市屠宰办下拨给该区的执法经费和奖金中扣除,扣完为止。
(2)加强肉品销售管理。重点加强工商部门管理的肉菜市场(含市场周边)的管理,切断私宰肉上市的通道。若市肉联厂全年日平均生猪屠宰量达到1500头以上,由市屠宰办拨给24万元以上奖金。若市场销售私宰肉,市执法队发现一宗(一个摊位),处罚200元。罚金从市屠宰办拨给的执法奖金中扣除。
卫生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过程中生猪肉品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应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严厉查处偷漏税收的违法行为。
(3)对生猪私宰点的打击和贩卖私宰肉的处理。实行以区和工商局为主、市执法队为辅(市执法队以检查、督促和提交线索交所在区打击为主)以及谁执法、谁受益的原则。执法队也要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4)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的执法经费和奖金从市肉联厂屠宰加工费中提取。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
1、升平、金园、龙湖三个区各批发行的投标金的处理,实行以区包干负责。各批发行的投标经营期为五年,现已经营二年,因此,按比例应扣除其投标金的40%,后三年的投标金统一以原投标金总额的60%,除以各批发行数后的平均值为基数,实行多退少补。
2、妥善处理买手制取消后,买手的有关问题。
(1)经批发行同意,原买手可继续配合批发行从事肉品批发工作,工资报酬由批发行负责。
(2)原买手不得再向零售商收取每头猪2元的佣金。
(3)原买手希望到市场从事肉品零售工作的,请工商部门予以大力支持并说服市场开办单位尽量予以安置,同时免收半年市场管理费。各区产生的买手原则上由各区工商部门负责安排。如买手不愿意从事肉品零售工作,鼓励其自谋职业。
(4)肉联厂退回买手原上交的保证金。
(5)买手原上交的投标金扣除40%后由有关区负责退回。
3、升平、金园、龙湖三个区原在招投标批发行、买手时签订的协议应根据本方案的规定作相应修改。
4、上述遗留问题的处理由升平、金园、龙湖三个区屠宰办和市肉联厂负责,要求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5、各批发行原拖欠的屠宰税费应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调查研究和制定方案阶段:2001年9月8日至11月上旬。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改革方案,由市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发。
宣传发动阶段:2001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
11月10日,市长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11月11日开始,各新闻媒体推出与“放心肉”有关的新闻报道;
11月25日前,三个区分别相应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并召开批发商座谈会,进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教育;工商部门分别召开各肉菜市场的零售商会议,进行政策宣传。
方案启动实施:11月26日开始,改革方案全面启动实施。同时,11月26日至年底前,集中组织整治行动。升平、龙湖、金园三个区对辖区内私宰生猪和贩卖私宰肉的行为分别进行集中打击;工商部门对肉菜市场及周边销售私宰肉的违法活动进行严肃查处。市执法队配合行动。从2002年1月1日起转入正常管理,由各责任区及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的日常管理工作。
附:定点屠宰厂管理暂行规定
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具备工厂化屠宰、标准化检疫、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的经营条件,负责市区生猪产品供应的屠宰加工任务,从事生猪屠宰加工服务。
一、定点屠宰厂的职责
1、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监测和监督。生产流程布局合理。病猪与健康猪分离、分宰或处理,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护工作。保证屠宰过程设备卫生,用品安全,排污合格,确保厂内外环境及肉品加工无污染。
2、执行国家《动物防疫法》,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和检查监督,进场生猪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及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放行。认真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和肉品检验,杜绝病害肉出厂。经检疫和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在胴体盖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和屠宰厂肉品检验合格的验讫印章,并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及上市凭证,方能出厂上市销售。
3、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对检出的病死生猪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猪肉,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4、做好厂内存栏生猪的防疫保护工作。合理调剂库存生猪加工上市,确保市场鲜肉供应。
5、配备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屠宰厂的屠宰操作人员应经培训持有上岗证和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应配备持有广东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肉检员证》的肉品检验人员。
6、定点屠宰厂必须配备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的屠宰技术设备,并加以不断完善,改进肉品加工条件和技术,掌握好开宰及收宰时间,确保按质按量完成屠宰加工工作。
7、定点屠宰厂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废水、废渣、废气。
二、定点屠宰厂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在屠宰加工环节如损坏猪肉或缺少鲜肉(检疫、检验部门割检的除外),经屠宰厂与批发行核实后,由屠宰厂负责赔偿。在检疫、检验过程中,不能出厂的胴体或内脏,由驻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厂肉检部门出具证明,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2、在鲜肉出厂前,屠宰厂必须与批发行交接清楚,出厂门后发现丢失生猪产品的,由批发行负责。
3、在屠宰加工过程出现丢失生猪和因屠宰厂责任造成质量差异和机械损伤的,由屠宰厂负责赔偿批发行,如双方协商不成,由驻厂的工商所裁决。
4、屠宰厂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每天上午5时30分前屠宰加工完毕,并按时交给批发行;赶市鲜肉从上午10时开始屠宰,确保午市供应。如因加工能力跟不上等原因导致逾期交付生猪产品的(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每头赔偿批发行25元。如批发行每日送宰生猪头数低于已报送宰计划(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可按每少一头生猪25元向批发行收取补偿金。
5、为防止内脏污染胴体,屠宰厂加工的生猪以总肉出厂。每头猪的大小肠、网油等猪下水,由屠宰厂以6元的价格向批发行收购,通过深加工后方能上市。
6、屠宰厂必须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有关价格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提高标准。
7、屠宰厂应为市区北区生猪饲养者的生猪委托加工提供方便,无偿提供运输服务。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屠宰厂未按规定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屠宰厂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按每头生猪(不足一头按一头计)1000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屠宰厂资格。
附:肉类批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肉类批发行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批准成立,应接受商品流通、工商、兽医检疫、卫生防疫、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缴纳税费,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市场供应。
1、遵纪守法,文明经商,遵守肉类批发经营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定点屠宰厂的管理制度,并与屠宰厂签订经营协议书,缴纳一定数额的经营风险保证金,违反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积极组织货源,确保批发业务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的肉类供应。组织生猪货源,应优先收购市菜篮子工程生猪基地和市区农户饲养的生猪,以促进本地生猪生产。生猪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按质论价,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3、购进生猪要讲究质量,按质定价,不得压级压价,进厂生猪必须服从检疫。
4、批发行之间要互相协作,定期如实向有关部门汇报生猪货源、物价及有关经营情况。
5、肉品批发价格在不超过市物价局制定的作价差率下,由经营双方按质论价,作价销售。特殊情况下,执行市物价局公布的价格。批发行应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实行公平、公正、合理交易。
6、每天下午8时前向定点屠宰厂业务部门报送委托屠宰计划。每日送宰生猪头数低于已报送宰计划(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按每少一头生猪补偿屠宰厂25元。如定点屠宰厂因加工能力跟不上等原因导致逾期交付生猪产品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可按每头生猪25元向定点屠宰厂收取补偿金。
7、可按每头生猪100元向零售商收取购肉定金。零售商不按订数取货或超过双方约定取货时间1小时的,经报市场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后,批发行有权没收购肉定金,并将余货处理。如供应零售商肉品数量少于其已报计划的,缺少部分按每头生猪100元补偿当日缺货的零售商。
8、在屠宰加工环节如损坏猪肉或缺少鲜肉(检疫、检验部门割检的除外),丢失生猪的,可向屠宰厂要求赔偿。
9、在鲜肉出厂前,必须与屠宰厂交接清楚,出厂门后发现丢失生猪产品的,由批发行负责。
10、供应的肉品如出现一般质量差异问题,经市场工商管理部门裁定,由批发行酌情补偿零售商。如供应的肉品出现严重质量差异问题,经市场工商管理部门认定,除降低价格外,零售商有权拒绝接受,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批发行承担。
11、在满足零售商预定供应的前提下仍有库存的,应无条件服从屠宰厂调剂余缺,调剂价按到厂收购价结算,不得乘机哄抬价格。
12、批发行委托加工的生猪经检疫不合格而不准出厂的肉品及内脏,由批发行承担损失,处理后的余值归批发行。
13、必须优先将肉品供应北区市场,并尽量按零售商要求供应。批发行不准组织私宰肉供应市场,否则,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前两次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没收违法经营的肉品并按违法经营的每头生猪(不足一头按一头计)600元处以罚款。第三次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由驻厂工商所上报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批准,取消其批发行经营资格。被取消经营资格后,三年内不得再从事生猪批发行经营业务(下同)。
14、批发行一年中累计发生二次无猪供应或三次少于零售商已订计划头数50%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除按规定补偿零售商、屠宰厂外,由驻厂工商所上报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批准,取消经营资格。
15、批发行应守法经营,如出现短秤欠量或恶性竞争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由驻厂工商所视情节对批发行给予批评、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经营资格。
16、应按规定缴纳与批发行有关的各项税费。
附:肉类零售商管理暂行规定
1、必须是按规定持有有关证照的市场肉类经营者。
2、按照《汕头经济特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现阶段零售商必须向指定的定点屠宰厂批发行购进鲜肉。违反者按每头生猪600元处以罚款。累计违反三次并经教育无效者,由工商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3、猪肉零售价在不超过市物价局制定的作价差率下作价销售。特殊情况下,执行市物价局公布的价格。零售商应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以次充好、短秤欠量,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4、应于每天下午5时30分前向定点屠宰厂批发行订购次日生猪头数计划,上午9时前订购当日加销头数计划,同时按每头生猪100元向批发行上交购肉定金,购肉款原则上应于当天下午5时30分前缴清。如批发行供应市场的肉品少于已报计划数量,缺少部分可按每头生猪100元向批发行收取补偿金。
5、确保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的鲜肉销售供应。
6、严禁出售私宰肉品(包括病、死猪肉或灌水肉),违反本项规定,前两次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没收违法经营的肉品并按违法经营的每头生猪(不足一头按一头计)600元处以罚款。第三次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由工商部门取消零售商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已向批发行订购生猪鲜肉而不按订数取货或超过双方约定取货时间1小时的,经报市场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后,批发行有权没收其购肉定金,并将余货处理。批发行供应的肉品如出现一般质量差异问题,经市场工商管理部门裁定,由批发行酌情补偿零售商。如供应的肉品出现严重质量差异问题,经市场工商管理部门认定,除降低价格外,零售商有权拒绝接受,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批发行承担。
8、应按规定缴纳与零售商有关的各项税费。
20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