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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第99号令和《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7 生效日期: 2001-02-07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工商字[2001]4号

 
各分(县)局: 
  现将国家工商局第99号令和《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及新工商广字[2001]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县)局应根据国家工商局第99号令的规定,要求辖区内广告公司和媒介单位重新修改本单位的广告代理收费标准,将广告设计、制作等广告收费标准逐项列出,于2001年5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各分(县)局应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二、广告经营单位的各项广告收费应在有关合同、帐目或票据中反映出来。各分(县)局在查办案件中,对在合同、帐目、票据中未标明广告费用或因其他情况难以确认实际广告费用的,依照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广告非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用金额的通知》(工商字[1995]第168号)中的有关规定确认广告费。 
  三、各分(县)局要将国家工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到本辖区烟草、酒类、化妆品、保健食品等生产企业及印刷企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印刷企业不得为新的客户印制含有“极品”等字样的包装物和宣传品。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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