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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6 生效日期: 2007-12-06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函[2007]11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8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
  一、2008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类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8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7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商务部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2008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单位:吨)
出口地区(企业) 蚕丝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2,5003的产品) 蚕茧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的产品)
合计 21850 15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16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300
辽宁 750
沈阳 140
四川 5170 50
河北 120
贵州 100
浙江 3170
宁波 290
陕西 390
山东 1550 100
青岛 150
河南 460
云南 300
湖南 290
黑龙江 90
海南 50
江苏 4410
北京 150
西藏 100
江西 60
安徽 150
重庆 1370
广东 1800
广西 230
上海 50
天津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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