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3]82号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驻辽部队新建经济适用房内售部分办理产权证时免征契税事的复函》(辽地税函[2003]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驻辽部队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内售部分办理产权证时免征契税事的复函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3]88号
沈阳军区房改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军区驻辽部队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内售部分办理产权证时免征契税事》 (2003房改办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发[1999]61号)中“城镇职工第一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规定面积以内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的规定,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规定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军队干部、职工,可持总后勤部和军区批准房改文书、售房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 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