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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险。适用于年龄不满18周岁,具有柳州市城镇户口、其监护人已参加了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含已参加工作并有工资收入者。
第三条医疗保险费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监护人所在单位缴纳。
第四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监护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六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监督依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参保管理
第七条符合参加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条件者,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以下参保手续:
(一)领取体检表,到指定医院(市人民医院、工人医院、妇幼保健院)之一进行体检;
(二)领取并填写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三)凭户口簿及复印件、参保登记表、体检表以及其监护人的医疗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四)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签订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协议书,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由初次参保时间确定,自参保协议书生效日起至次年对应日止为一个保险年度。根据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不同,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分两种:
(一)普通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240元。
(二)患有以下疾病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480元。
1、先天性心脏病及大血管畸形;
2、先天性脑积水、脑瘫;
3、血友病;
4、地中海贫血;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白血病;
7、糖尿病;
8、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9、免疫缺陷性疾病;
10、重症肌无力;
11、慢性肾脏疾病及慢性肾功能不全;
12、各种肿瘤、癌症;
13、先天性代谢性疾病。
普通参保人员,经诊断患以上13种疾病者,次年保险费按每年480元缴纳。
第九条保险生效及终止
(一)初次参保人员缴纳第一年度保险费并签订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协议书后,次日起保险生效。参保人员自保险生效之日起90天后可以享受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的监护人或监护人所在单位必须在每年度结束时及时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并办理ic卡年度结转,逾期未交者,本保险中止;60天内补缴保险费的,从补缴次日起恢复保险待遇;超过60天仍未缴费的,本保险终止;如再次参保,按初次参保对待。
(三)参保人员年满18周岁或不再符合其他参保条件,当年保险期限结束后,本保险终止。
第十条保险费的管理
(一)个人账户
保险费的45%,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医疗费采用ic卡记账。个人账户结存资金、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个人所有,终止保险时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以下简称统筹金)
保险费的40%为统筹金,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统筹使用。
(三)风险储备金及管理费
保险费的10%作为风险储备金,用于调剂统筹金的医疗费用风险。按保险费的5%提取管理费,用于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经费开支。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选择五所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持《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和ic卡。
第十二条保险支付范围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三条统筹金设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2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本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第十四条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医疗费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
办理住院,交押金300元。出院结账时,先由个人现金支付住院起付标准200元(或从押金中扣除),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项目
医疗机构类别个人支付(%)统筹金支付(%)
三级2575
二级2080
一级1585
(二)乙类药品支付标准
住院参保人员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及《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药品目录》的药品,个人先支付药品总额的10%或20%,再按本条第一款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分为一、二类,其支付标准为:
一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一次性用品,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本条第一款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二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一次性用品,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本条第一款普通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必须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确因急诊抢救而就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执行。除约定的心脏病治疗项目外(详见相关规定),本保险不办理市外转院手续,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支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按《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保险缴费及各项支付标准,可随我市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