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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9 生效日期: 2006-08-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6〕9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珠澳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发展,规范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国函〔2003〕123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国函〔200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园区位于珠海拱北茂盛围,首期面积0.29平方公里。珠海园区以发展工业为主,兼顾物流、中转贸易、产品展销等。
第三条珠海园区作为珠海保税区的延伸区,由海关监管,实行保税区政策,珠海园区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海园区管委会)是珠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区内的各项行政和经济事务。珠海园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发布珠海园区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制定珠海园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珠海园区的计划、国有资产、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财政、统计、治安、劳动人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珠海市口岸局负责珠澳跨境工业区专门口岸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决定,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拟定实施措施,对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负责提出口岸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建设、改造计划。
(三)协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四)负责口岸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拱北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珠海园区、区内企业以及进出该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实施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七条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负责珠海园区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其在珠海园区内设立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珠海园区的人员、携带物,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装载容器,运输工具、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八条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对往来珠海园区与澳门园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
第三章出入境管理
第九条珠海园区在临澳门边线上设立专门口岸通道。
第十条经珠澳跨境工业区专门口岸通道出入境的人员,必须同时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和珠澳跨境工业区通行证(通行证由珠海园区或澳门园区管理机构签发),方可办理出入境手续。园区通行证的签发须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澳门车辆经珠澳跨境工业区专门口岸通道进入珠海园区的,其车辆和驾驶员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批,行驶标志由省公安厅制作并委托珠海园区管委会发放,并向查验单位登记备案。已办理粤澳两地牌证的汽车经批准可从珠澳跨境工业区专门口岸通道往返于珠海园区与澳门园区之间,并可从珠海园区进出珠海市区;已办理粤澳、粤港两地牌证的汽车可从珠海市区进出珠海园区。
第十二条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清单备案制,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三条珠澳跨境工业区专门口岸通道划定限定区域,正常开放时间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和管理,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第四章出入卡口管理
第十四条珠海园区在与珠海市区交界线上建有符合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出入卡口,实施封闭式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珠海园区,应当从指定的专用通道通过,并接受查验单位的检查。
第十六条货物由珠海园区进入国内市场办理进口手续;由国内市场进入珠海园区办理出口手续或进区登记手续。
第五章投资与管理
第十七条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可以申请在珠海园区内设立企业或者机构。
第十八条在珠海园区设立的企业或机构,需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财政、统计、劳动、社会保险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珠海园区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中转贸易、研发设计、加工制造、货物仓储、物流配送、商品展销交易和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租赁、代理报关报检、金融保险等服务贸易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珠海园区内企业可承接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也可以将部分工序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加工,承接区外企业委托加工和委托区外企业加工须按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珠海园区企业可以在区外投资,可以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珠海园区企业之间的贸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设备,海关依法予以免税或保税待遇。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及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珠海园区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贸易项下进出珠海园区的保税货物,应以外币计价结算。在珠海园区内加工制造的产品销往国内市场的,既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货物在珠海园区与国内市场之间进出,用外币计价结算时,需办理出口外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在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无须办理外汇核销手续,但应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珠海园区企业可保留现汇,并不受额度限制。
第二十六条珠海园区储存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货物的储存期不受限制,但应当定期申报数量和价值。
第二十七条珠海园区企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对储存的货物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第二十八条珠海园区的货物需从其他口岸进出境或运往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按照海关转关运输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珠海园区企业、机构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珠海园区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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