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秘法字第0940011996-B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40011996-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第1条 宜兰县立殡葬管理所为因应员山福园第二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期间设置临时纳骨设施供民众暂时寄放骨灰骸之需求,特定本暂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所称临时性纳骨设施,系指配合本工程需要增设之临时供民众暂寄骨灰骸之纳骨柜。
前项情形以外之纳骨,仍依「宜兰县立丧葬设施管理自治条例」规定办理。
第3条 依本标准存放于临时纳骨设施之骨灰骸,应于本工程完工后全数迁出。
前项迁出如系移置至本工程完工后之纳骨柜者,依本标准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缴纳正式纳骨费用;未继续存放于本工程之纳骨柜者,依本标准缴纳费用后迁出。
第4条 本标准之收费项目及金额如下:
一、单一临时纳骨柜设置成本新台币壹仟壹佰捌拾元整。
二、临时纳骨设施管理费每月新台币柒拾元整。
前项收费项目之计算方式为每具固定收取临时纳骨柜成本及使用期间之管理费用。使用期间以月计算,不足一个月者不予计费。
第5条 本标准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至本工程完工正式启用后一个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