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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同级政府责任目标。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按比例折算为政府责任目标相应分值。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参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项目及分值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立情况(15分)。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制的建立和履行工作,并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收费)标准、办理期限、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开(5分)。
  (二)对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4分)。
  (三)明确部门内部各科(室)、队(所)等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工作目标(4分)。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由独立设置、人员到位的法制机构承担,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明确有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2分)。
  第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情况(12分)。
  (一)按要求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年度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的内容和目标(3分)。
  (二)每年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总时数不少于80学时)(5分)。
  (三)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按规定申领、审验行政执法证件,无不合格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档案健全(4分)。
  第九条 案件办理情况(15分)。
  (一)案件受理工作规范,记录清楚,应受理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不予受理的有法律文书或书面记录(3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3分)。
  (三)执法中依法履行了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3分)。
  (四)重大行政行为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分)。
  (五)全年结案率达到90%,低于此每10个百分点扣1分(3分)。
  第十条 罚没财物收缴管理情况(9分)。
  (一)票据使用符合规定(3分)。
  (二)罚没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3分)。
  (三)无下达收费或罚款指标的情况(3分)。
  第十一条 执法文书、案卷的归档情况(9分)。
  (一)执法文书、案卷规范,及时组卷归档(5分)。
  (二)在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和年度评查中,全部合格的,记4分,出现不合格案卷的,扣减相应分数。行政执法机关在抽查或评查中应报送行政执法案卷而不报的,扣4分。
  第十二条 办案质量情况(25分)。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结果为撤销、变更、改变行政机关决定的,发生1起扣2分。
  (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发生败诉的,发生1起扣2分。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发生1起扣2分。
  第十三条 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情况(15分)。
  (一)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3分)。
  (二)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认真落实(2分)。
  (三)配合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进行的个案监督和执法检查(5分)。
  (四)执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3分)。
  (五)执行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各项统计准确、及时(2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
  (一)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社会效果显著,受到群众好评和主管部门肯定的。
  (二)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定成绩,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三)解决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效果显著,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四)加强队伍建设成果突出,廉政、勤政制度建设创出经验,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五)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五条 每项考核扣分以本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设负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有关部门对考核对象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评,做到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同级政府对考核成绩名列前10名的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考核成绩低于部门平均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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