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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私有历史建筑物地价税及房屋税减征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 2004-12-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第0930205597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2055971号函订定发布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则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规则所称私有历史建筑物,系指经台中市政府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登录之私有历史建筑物。

第3条 私有历史建筑物减征标准如下:

一、地价税减征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税减征百分之三十。

第4条 台中市文化局应于私有历史建筑物登录后三十日内,将建物及基地座落面积通知台中市税捐稽征处。登录有变更或注销时亦同。

第5条 私有历史建筑物,自登录当年期起减征地价税,当月起减征房屋税。减征原因变更或消灭者,自次年期起恢复征收地价税,自次月起恢复征收房屋税。

第6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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