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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内政部警政署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为有效规范警察役役男机动保安警力人员支持协助防救天然灾害辅助性勤务(以下简称支持协助救灾),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警察役役男机动保安警力人员支持协助救灾,应以无技术性、无危险性之辅助工作为限。其工作事项如下:
(一)应变戒备、灾民疏散及避难之劝告。
(二)交通管制、秩序维持。
(三)紧急医疗救护及运送。
(四)民生物资及饮用水之运送。
(五)灾后环境清理及废弃物之清除、处理。
(六)其它由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指挥官临时分派事项。
警察役役男机动保安警力人员支持协助救灾,不得妨害自身职务之执行。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无法因应灾害处理时,得申请警察役役男机动保安警力人员协助救灾。
四、申请警察役役男机动保安警力人员支持协助救灾,由直辖市、县(市)灾害应变中心向内政部警政署申请,或由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指挥官通知。
前项申请以书面为之,紧急时得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先行联系。
五、直辖市、县(市)灾害应变中心申请支持协助救灾时,应提供相关灾情信息与所需救灾人员、装备及机具需求等事项。
警察役役男机动保安警力人员接受申请支持协助救灾时,无法支持之机具、资材等,由申请机关负责调集运用。
六、执行支持协助救灾勤务注意事项如下:
(一)服勤前,应实施勤前教育;勤毕,应将工作内容记载于工作纪录簿内备查。
(二)服勤应由警察干部带队向申请机关报到,并负责管理、通报、联系及协调等事项。
(三)勤务中应讲求纪律、注意服勤态度,并接受申请机关之指导,不得擅自为之。
(四)膳食由服勤单位统一办理;必要时,得请辖区直辖市、县(市)警察局代办,被请求警察局应协助之。
(五)服勤之装备机具,应按需要配备携行。
(六)分派任务,力求劳逸平均,注意调节精神体力及自身安全。
(七)服勤时,除特殊状况得由该单位主官(管)或经主官(管)授权负责管理之人员临机规定穿著工作或体育服装外,一律穿著制服。
七、支持协助救灾工作,不得接受任何酬劳。但各级政府之慰问金(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