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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3 生效日期: 2004-08-23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2004〕4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与境内外客商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加快鹤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完善考核办法,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推进工作,切实解决好在考核中的责任明晰,认定准确,计算科学,奖惩到位等问题,努力实现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
二、目标任务
市政府对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纳入本管理考核办法。
三、招商引资范围
招商引资考核范围主要指利用市外固定资产性质的直接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性商业项目、对外借款等。属完善和增强城市功能的重要项目,经市招商办核准并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列入考核范围。国债资金及争取上级的专项建设资金、财政补助资金、扶贫资金等政策性奖金另行考核。固定资产贷款按外方投资的比例计算。具体指:
(一)境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到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
(二)采取收购、参股等投资形式经营我市企业资产的;
(三)市外客商开发、建设、经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以其它形式到我市直接进行投资的。
四、认定标准
(一)境外资金
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商投资企业上报的利用外资报表、银行进帐单和验资报告为准。
(二)境内市外资金
引资单位须提供合资(合作)合同、银行转帐单或进帐单、单位收据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复印件及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三)项目引进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外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投资证明。
(四)设备引进
吸引市外客商以设备投资办厂的,以设备原值扣除折旧计算或以有资质评估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为准。
(五)技术专利引进
引进市外技术或专利项目,以合作合同和有资质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为准。
(六)捐赠引进
引进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赠资金、设备、高新技术的,以银行转帐单或进帐单及有资质评估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为准。
(七)联合引资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资金,第一引荐单位占60%以上,其他引进单位自行协商分配(不得重复计算),向认定部门出具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分配意见。各方出现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招商办视具体情况协调确定。
五、统计考核
(一)加强对招商引资目标的统计、认定、考核管理工作,杜绝虚报和重复统计。国内资金的统计、认定、考核由市政府招商办负责,境外资金的统计、认定、考核由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目标的统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招商办负责,市商务局配合。
(二)实行招商引资目标月统计、月认定制度,各责任单位每月月底前向市政府招商办报送市外资金、向市商务局报送境外资金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应的资金到位证明。
(三)市政府招商办半年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初步考核,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并依据各责任单位承担目标数额及完成情况拿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核确定先进单位、个人等次。
六、奖惩办法
按照考核结果,依照市委招商引资工作奖惩意见(鹤发〔2004〕23号)予以奖惩。
七、具体要求
(一)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计划性、可行性、科学性,确保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市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目标进展情况定期督查,实行月排名通报和半年亮黄牌制度。
(三)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引进市外项目资金,确保招商引资的效果。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虚报、瞒报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凡未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单位也要强化招商引资意识,积极开展工作,争取在招商引资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成绩突出的同样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招商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鹤壁市关于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招商引资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荐人及引进的项目范围
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进外来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范围是指市外投资者实际投入在500万元以上,且属固定资产性质投资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性商业项目等。
二、引荐人的认定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到山城区、鹤山区、淇滨区、淇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向市政府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市政府招商办予以认定。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到浚县、淇县的,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向县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县招商局予以认定。
属于外商独资企业或无具体受益单位的,由同级招商办(局)和投资方出具引荐证明,按上述规定申请认定。
三、奖励的申报
按照上述项目属地管理办法,引荐人到市政府招商办或县招商局领取并填写《鹤壁市引荐人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与外来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等材料一并报市政府招商办或县招商局。
四、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
对引荐人引荐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市政府招商办或县招商局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的认定标准予以认定。
五、奖励标准
按引进项目性质、规模大小和认定的实际到位市外资金数额,给予引荐人5000元—200000元的奖励。
六、奖金的兑付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到山城区、鹤山区、淇滨区、淇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根据分税制体制,奖金分别由市财政、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到浚县、淇县的,由县财政参照市定奖励标准执行。
引荐人所获奖励的税金自理,由奖励部门在核发奖金时进行代扣代缴。
本办法由市政府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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