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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宜在集体商业中安排关、停、并、转的集体工业职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3-24 生效日期: 1982-03-24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42号文件规定,集体所有制经济“需要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等项原则。所谓自愿组合,就是自愿参加或者联合,不强行安排人,……”据此精神,其他部门关、停、并、转的一部分集体企业职工,根据当地市场和人民生活需要,发展新的商业、服务行业是必要的。但应当由原主管部门或生产合作社筹措资金、提供营业场所另行组建新的集体商业企业,不能硬性往现有的集体商业企业中强行安置。
  二、商业部门对于这些新建的集体商业企业,在货源供应上应根据所处地段和经营条件与其他各种类型的集体商业一视同仁,统筹安排,并在执行政策、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积极给以指导。
   以上意见,希即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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