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3]86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十堰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十价重[2003]112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为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研究,同意你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25元调整为0.40元。
二、以上价格从2003年7月10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请你局将污水处理费开征以来的征收、使用情况报我局备案。你局要按年度审查制度的要求,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征收企业必须按文件要求做好专款专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四、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控制出台后的相关反应,以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