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鹰府办发〔2005〕4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鹰潭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8号),为加强我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督学的聘任与管理,完善督导机制,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育督导工作。
2、长期在教育战线工作,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应领导职务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名望的离退休干部或教师。
3、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和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
4、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二、审批程序
5、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任职条件推荐拟任人选,报市教育局审核。
6、市教育局对拟任人选进行审核后,提出正式人选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批。
7、公布审批结果,颁发聘任证书。
三、工作职责
8、在省、市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安排下,对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9、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安排下,对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
10、根据组织和安排,对各级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
11、根据组织和安排,对各级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安全工作、收费工作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12、根据授权,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四、队伍建设与管理
13、根据有关规定,市督学在市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和安排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对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
14、市督学每届任职期限为三年,根据工作业绩和身体状况可以续聘,但不得超过两届。
15、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市督学的聘任、续聘和解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