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复[2002]68号、浙价服[2002]70号
嘉兴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上报07省道嘉兴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月、季)统缴标准的请示》(嘉交计财[2001]286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对部分经常通过07省道嘉兴收费站的嘉兴市区和市辖有关县(市)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通行费统缴坚持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07省道嘉兴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