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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资源与环境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 2003-08-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合作办《关于加强资源与环境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资源与环境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上下以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经济开始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经济建设取得了新的成果,各地都有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少数地方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对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和科学利用资源不够重视的苗头。省委、省政府对此一向高度重视,多次强调发展经济不能以破坏资源和环境为代价。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要求,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经济必须坚决贯彻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的原则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对影响生态平衡的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消耗大的资源型项目,要本着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科学规划,有序布局,严格管理。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做到“青山常在,绿水常流”,实现资源永续利用。 
  二、严格资源消耗型项目的审批 
  各地暂停审批资源消耗型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确实有重大影响,且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无污染、生态影响小的资源消耗型项目,省里将研究制定专门的审批办法,待办法出台后严格按照新制定的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三、加强对已批、已建、在建的资源消耗型项目的监督管理 对已批、已建、在建的资源消耗型项目,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扩大生产规模。 对已批、已建、在建的林木等资源消耗型项目,要做好资源的平衡和补偿,要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建设好原料林基地,并适当扩大规模,确保其原料林基地规模和生长周期与林木利用规模相适应,并达到生长量大于使用量,形成良性循环。对资源消耗大、资源不能自行平衡的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谁批准,谁负责,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停并转,并禁止向其它地区转移。 
  四、积极开展资源消耗型项目的清查和整治工作 
  各地要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资源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资源消耗型项目的清查和整治工作,清查工作要求在2003年8月底前完成。同时要做好整治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外经贸厅 
省林业厅 
省工商局 
省环保局 
省合作办 
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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