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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2 生效日期: 2006-11-22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0月8日收到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国内甲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 、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期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简称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税则号: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腊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应诉,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调查范围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28386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6年11月2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7年11月2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8年5月22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 话:86-10-65197354、65198760、65198194
  传 真:86-10-65198172、65198497、65198418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 话:86-10-65198076、65198054
  传 真:86-10-65197586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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