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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7 生效日期: 2007-08-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发〔2007〕15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连政发〔2007〕99号),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城镇居民具备住院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一)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的;
(二)患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
(三)卧床或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的;
(四)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在医院做完手术后可以回家康复治疗的。
第三条家庭病床的收治仅限于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凡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城镇居民,由患者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负责填写《连云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同意后,方可办理建床手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审批建床的资料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四条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00元,医疗费用100元以内部分由参保城镇居民自付,100元以上部分个人分段按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支付。家庭病床建床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重新申办手续,重新计算起付标准。
第五条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家庭病床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每天每床20元,参保城镇居民直接与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及超定额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第六条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参保城镇居民在接受家庭病床治疗时,除急诊外不得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同病种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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