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2]5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以下简称《规定》)公布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做好我省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定》发布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在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有个别地方和部门为了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不顾大局,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限制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经济往来,实行或变相实行地区封锁。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地区封锁对于损害企业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和刚刚培育起来的市场经济体系所造成的巨大危害性。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各项工作,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在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中运行。
二、认真开展消除地区封锁的各项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及其各有关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各项整改工作。检查情况于2002年7月30日前报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检查内容如下:
(一)改变或撤销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情况。
对本地及各有关的部门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凡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撤除或改变。对《规定》实施后仍然出台实行地区封锁文件的和进行地区封锁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查处实行地区封锁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
1.政府及所属部门以任何方式限定或变相限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公平竞争,实行地区封锁的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背《规定》第四条所列地区封锁行为。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查处地区封锁工作设置障碍或采取抵制行为。
(三)检查《规定》实施后的执行情况。
1.各地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与所办实体实行脱钩的情况。
2.各地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受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或网址,并向社会公布情况。
3.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和按照《规定》确定的权限和时限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情况。
三、加大学习和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对《规定》的认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加强行政管理,严格执法,进一步增强制止和消除地区封锁的意识和决心。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多种形式宣传《规定》的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规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实行地区封锁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举一反三,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经营者积极参与统一、公正、规范和有效的市场竞争和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监督。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