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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7〕1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3月19日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我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现有污染源。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水务、林业、卫生、旅游、城建、国土资源、农业、畜牧、公安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源进行有效保护和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鸡东县、滴道区、城子河区政府应当全面加强辖区内哈达水库和团山子水库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所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安全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饮用水取水口所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外100米范围,湖泊或水库入流河道上溯1000米两岸外延100米范围;如有引水渠,则还应包括引水渠规划渠道上口线两侧水平外延100米以内范围。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其一级保护区为饮用水取水口所在河段上溯1000米,下游100米,共计1100米的河段水域,以及两岸外延100米的陆域;如有引水渠,则还应包括引水渠规划渠道的上口线两侧水平外延100米以内范围。
第八条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库或湖泊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5公里范围;水库或湖泊入水渠上溯10公里的渠道范围以及渠道沿两岸延伸5公里的陆域范围;引水渠沿两岸延伸5公里的陆域范围。如有与一级保护区相邻水域,根据具体情况将相邻水域及该水域最高水位线外延5公里的陆域定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其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河段范围之外上溯40公里;向下游延伸5公里的水域以及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河段沿两岸外延5公里的陆域范围。
第九条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河段范围之外上溯30公里河段水域及该水域沿两岸延伸5公里的陆域范围。
第十条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下列标准:
(一)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类水体标准及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gb5749-85);
(二)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i类水体标准,并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三)准保护区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在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及防洪工程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三)禁止向水域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及引水渠沿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五)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无关船舶;
(六)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环保、水务、卫生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七)不得在水体内清洗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八)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已有的种植业由有关部门分期清理;
(九)禁止游泳、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垂钓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体育和娱乐活动;
(十)禁止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现象;
(十一)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在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内容;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在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办理;
(二)不得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电镀、印染、冶金及其他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新项目;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同时,排放污染物的总量不能满足保护区内水质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四)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内容;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保护区内,应采取必要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一)宜林的荒山、荒地应加快造林步伐,尽快发挥生态环境效应。
(二)坡耕地尽可能退耕还林,不能退耕的应因地制宜采取梯田、地埂、改垄等水土保持工程、生物、耕作措施,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
(三)已建、在建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如煤矿、砖厂、石墨等),要通过采取拦蓄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减少生产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的流失,增大植被覆盖度,减少污染。
(四)新建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如无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允许开工,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产生。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在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取水口设置保护专用标志,设立保护管理公告。
第十六条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并实行水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向鸡西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排放污染物申请,由市环保局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行审查,核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减少或者停止排污,向市环保局、卫生局和供水部门报告,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应当依法采取应急措施,责令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要求,向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逐级报告。
第十九条市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做好对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对各排污单位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查;市环保局、卫生局和供水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互通水质监测情况,共享信息,发现水质异常现象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强化对水源水、净化水、出厂水的水质监控。对丰水期及枯水期的水源应当加密监测次数。对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gb5749-85)的,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局和卫生局通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发挥新闻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