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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8 生效日期: 2007-05-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四政办发〔2007〕25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四平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四平市推进劳动关系
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四平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积极规范、有序地完成推进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据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范围和对象
1.实施范围。全市所有街、乡(镇)和社区。
2.实施对象。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县(市)、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劳动保障、经委、工会、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
第四条 成立街、乡(镇)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工作。
第五条 街、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在街、乡(镇)政府直接领导下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劳动关系协调职能进社区,实施载体是街、乡(镇)和社区,各街、乡(镇)政府是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机构建设与职能
第一节组建街、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
第六条 在街、乡(镇)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办公室设在街、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七条 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节组建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
第八条 在社区组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协调小组成员由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第九条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预防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条 协调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职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办法,建立调解工作台账。
第五章 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行业类别、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等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负责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劳动法,帮助劳动者主动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负责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执行情况,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协助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案件处罚前的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宣传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适时掌握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八条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直接指导下,积极主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台账。
第十九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进行调查与处理,经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对违法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指导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开展工作,落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第六章 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一节 信息采集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要逐一调查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所采集的信息类别,分别记入劳动保障各类台账,录入软件系统。
第二十二条 街、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员根据社区上报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记入街、乡(镇)劳动保障台账,适时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劳动关系协调员在采集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时,对未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登记社区违法用人单位管理台账,填写违法用人单位报告单,并及时向街、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街、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自接到社区上报的违法用人单位报告单后,由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登记辖区内违法用人单位管理台账。
第二十五条 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违法用人单位报告单的内容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要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填写违法用人单位处理意见单,并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违法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节 劳动关系调解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协调小组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可采用口头调解和书面调解两种方式,并以口头调解为主,做到方式简单、处理及时、明确,当日事、当日毕。对于不能口头和当日调解的争议,则采用书面调解方式解决。口头调解也要做好记录,记入劳动争议调解台账。
第二十七条 书面调解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协调小组自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申请决定书》或《不受理申请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社区协调小组自做出《受理申请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召开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社区协调小组各一份,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调小组各一份。
第三十条 社区协调小组调解劳动争议,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无效,并指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协调小组要做好调解登记、归档管理等工作。街、乡(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章 监察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推进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推进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监督检查、隐瞒违法事实真相、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工资手册时,对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第三十六条 工商、税务等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劳动保障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八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三十七条 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将于7月中旬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推进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具体内容包括各种台账建立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工备案情况、争议调解情况和劳动监察处罚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协调小组建立率达到100%,协调小组办公有地点,工作有职责,调解有程序办法,并有劳动关系调解台账。
第三十九条 推进工作结束时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50%,用工备案率达到90%,街、乡(镇)和社区各类劳动保障台账达标率达到100%;年底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70%,企业用工备案率达到
95%。
第四十条 以县(市)、区为考核单位,推进工作结束时,创建劳动关系和谐社区10个。
第四十一条 以县(市)为考核单位,创建5个六达标一和谐企业,六达标一和谐内容包括: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签订、企业劳动规章、劳动管理台账和社会保险费达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和谐。5个企业分别包括市属、区属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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