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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工业项目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6 生效日期: 2008-05-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工业项目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63号
东宝、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市区工业项目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荆门市市区工业项目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荆门经济发展,鼓励投资人投资兴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东宝区、掇刀区、荆门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投资项目结合行业特点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投资奖励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源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建设项目,对投资人实行分类分档、量化考核的奖励办法。
  第五条依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期限及税收贡献、科技含量、劳动就业等要素分项计奖,合并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是指新建、扩建项目在一个建设期内(下同),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的2.5%奖励;1.000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3%奖励;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3.5%奖励。
  第七条投资强度在45-60万元/亩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奖励;投资强度在61-100万元/亩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5%奖励;101-150万元/亩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奖励;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5%奖励。
  第八条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的项目,按达产后次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1年以上2年以内的项目,按达产后次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5%奖励;2年以上3年以内的项目,按达产后次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投资期限超过3年此项不给奖励。
  第九条省级一般科技项目,按投资额的1%奖励;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按投资额的2%奖励;国家级一般科技项目,按投资额的3%奖励;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按投资额的5%奖励。
  第十条安排荆门市行政区划内劳动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项目,按2000元/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投资奖励实行合同管理的方式在投资人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后,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投资人提供的投资决策文件等测算奖励额度,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与投资人签订预拨款协议,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达产后的次年12月份,由投资人提出申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给予一次性奖励。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通知,及时与投资人办理清算手续,将预拨款转为奖励资金;投资人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市、区共建项目,实行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对在一个建设期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奖励;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奖励;年终由市财政局与区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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