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2008]34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辽财预[2007]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的通知》[1986]财税外字第076号]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免税权的执行口径不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执行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鉴于我国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时,未作相关声明,因此,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