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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2 生效日期: 2008-03-12
发布部门: 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泉政办[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等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紧迫性。目前离《条例》正式施行仅有一个多月,准备时间特别紧迫,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倒计时开展工作。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对照省政府、市政府编制的指南和目录,进一步完善本级、本部门的指南、目录,并同步抓好公开载体建设、信息梳理、机制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加强培训,及时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按时落到实处。
  二、抓紧完善出台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是《条例》施行的基础,编制出台各公开单位的指南和目录是当前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参照省政府、市政府制定的指南和目录,结合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要按照上下基本统一的要求,尽量采用与市政府指南和目录相同的规则和标准文书格式进行信息类目编排、信息索引编制。市直各公开单位要在3月20日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并将指南和目录的纸质文件(参照附件1、2)和电子文档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闽政办〔2008〕34号文件的统一要求,尽快出台目录及指南,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公开单位要在各自政府网站或统一的门户网上公示指南和目录,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充实和完善目录分类。
  三、由近及远梳理历史类政府信息。各公开责任单位要抓紧清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本机关政府信息的类别,确定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在3月底前完成2007年以来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内容清理、界定工作,凡属于应主动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格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各自政府网站上公开;同时逐步完成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清理、界定工作,并编辑上网公开。
  四、规范完善政府网站。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参照“中国泉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设置,于3月底前在各自的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标识与入口链接;专栏下设“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含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和申请受理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等4个二级栏目;栏目内容必须整合和链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县级政府网站要整合乡镇政府公开信息);栏目内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及正文链接等;栏目页面和内容涉及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附件5),使各级政府各部门网站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五、加快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条例》明确要求的法定要件之一,各级政府必须提供便于民众查阅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抓紧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各部门应主动、及时、完整地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切实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公共服务能力,为公众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和公开工作流程。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内部的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办理环节的具体要求,并确保在条例施行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按照“谁制作谁发布,谁获取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细化本单位内部工作流程,规定单位内部各信息制作或获取环节(科室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操作,把处理信息公开工作与办理文件过程有机结合起来,并尽可能依托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信息公开工作处理全程网络化,切实建立起公开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长期、有序、高效开展。
  七、落实保障措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和经费,各部门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在准备阶段要给与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市政府办公室将从3月下旬起对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督查,通报情况。 附件:1.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略)
2.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略)
3.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略)
4.泉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市属单位机构代码表(略)
5.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略)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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