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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5 生效日期: 2008-03-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齐教基发[2008]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企业教育中心(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行风建设,现对我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十不准”规定,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认真传达、组织学习和领会“十不准”规定精神。市教育局把贯彻落实“十不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2.要认真对照“十不准”要求广泛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要立即对本地落实“十不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教育局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及时通报。
  3.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是我市基础教育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要将贯彻落实“十不准”情况作为考核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研部门领导、校长和教师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警钟常鸣,切实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落到实处。
  4.加大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处罚力度。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削减初中学校中招配额指标;对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的领导要追究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不准晋职、晋级、评优,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职;对具体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不准晋职、评优,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责令下岗。
  县(市)区、直属学校要将自查结果于4月末前书面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此文要迅速传达到各中小学校。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十不准”规定
  1.不准擅自跨学区招生,择校入学;
  2.不准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选拔性考试,按成绩分配学生入学;
  3.不准编排所谓的快慢班、重点班、尖子班、提高班、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和各种名目的“奥班”等;
  4.不准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安排考场、座位;
  5.不准随意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读书、礼仪、庆典等活动;
  6.不准擅自征订教材和推荐教辅材料;
  7.不准违背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8.不准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和加大学生的作业量;
  9.不准违反规定向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提供教学场所;
  10.不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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