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 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造成所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环境恶化、秩序混乱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此罚款额度和幅度的具体应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市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和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授权,作如下解释:(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确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