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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5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及终止执行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部分文件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3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现调整并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1),之前已公布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部分文件(见附件2)终止执行。
  本公告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涉及此次调整和更新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其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到期后不予延期,产品不得内销。
  今后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未,每年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及税号进行调整和更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6、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
  1 ,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02071429)。
  3、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见下表)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72044900.10 废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3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4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5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6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7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4、旧机电产品(见下表)(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维修复出业务除外)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3 84181010-84189999 电气或非电气的冷藏箱、冷冻箱、其他制冷设备
  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类设备
  5 84716011
  84716012
  84716019 显示器
  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 85165000 微波炉
  9 85166030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像机、摄录一休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00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射线应用设备
  22 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5,其它
  煤炭(进口商品编码:27011100.10、27011100.90、2701121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
  燕窝(进口商品编码:04100010)
  冻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37500)
  干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55920)
  湿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26500)
  西洋参(进口商品编码:12112010)
  鹿茸及其粉末(进口商品编码:05079020)
  化肥(进口商品编码:第31章)
  进口木材烧制木炭(出口商品编码:44020000)
  6、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有关枪支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附件2:终止执行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部分文件


  一、《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第一条。
  三、《关于明确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复函》(外经贸贸字[200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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