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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现调整并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1),之前已公布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部分文件(见附件2)终止执行。
本公告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涉及此次调整和更新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其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到期后不予延期,产品不得内销。
今后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未,每年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及税号进行调整和更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6、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二、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
1 ,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02071429)。
3、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见下表)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26190000 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72044900.10 废汽车钢铁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3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4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5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6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7 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4、旧机电产品(见下表)(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维修复出业务除外)
序号 进口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3 84181010-84189999 电气或非电气的冷藏箱、冷冻箱、其他制冷设备
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类设备
5 84716011
84716012
84716019 显示器
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 85165000 微波炉
9 85166030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像机、摄录一休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00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射线应用设备
22 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5,其它
煤炭(进口商品编码:27011100.10、27011100.90、2701121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
燕窝(进口商品编码:04100010)
冻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37500)
干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55920)
湿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26500)
西洋参(进口商品编码:12112010)
鹿茸及其粉末(进口商品编码:05079020)
化肥(进口商品编码:第31章)
进口木材烧制木炭(出口商品编码:44020000)
6、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有关枪支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附件2:终止执行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部分文件
一、《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第一条。
三、《关于明确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复函》(外经贸贸字[2002]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