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安委发[2008]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精神,根据《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辽安委字[2004]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和设备设施隐患整改工作,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逐步实现企业本质安全,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请各地区、部门和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大连市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精神,根据《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辽安委字[2004]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和设备设施隐患整改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现就在全市各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减少设备设施隐患,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二、目标和任务
自2005年我市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试点工作以来,全市共有35家单位获得机械制造安全标准化称号,49家单位获得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称号,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整体推动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力争2012年底前全面实现各行业企业的安全标准化。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市安委会成立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区、部门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各地区、部门应设立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全市形成层级管理的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体系。
四、实施步骤
我市安全标准化活动采用试点先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工作方式,在机械制造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在2012年底前全市各行业实现安全标准化。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推广阶段(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各地区、部门要根据全市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整体规划,按照各行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和考评细则的要求,整体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力争在2012年底前,实现全市各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各部门应该以机械制造、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为基础,全面推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考核检查阶段(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考核检查工作由市安委会统一领导,各地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标准化考核和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的达标单位,由核准部门取消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责令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对尚未完成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或尚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单位,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自我约束和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状况的工作机制。各地区、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增强抓好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把安全标准化工作当作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安全利益的“生命工程”来抓,把这项工作广泛开展起来,深入持久地坚持下去。
(二)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各地区、部门要从标准、目标、责任、控制、考核、信息等环节着手,逐步健全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各行业安全标准化的考评标准,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逐步形成层层把关负责、配套联动的责任体系。
(三)加强“三结合”,促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要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各地区、部门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整顿规范,将企业各工序、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都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要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合起来。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促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通过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要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各地区、部门应选择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的企业,率先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科技兴安”推动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应纳入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优体系,对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各地区、部门优先推荐和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地区、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对达标企业的鼓励政策。市安委会将对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