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8]6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镇江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镇江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镇江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职责,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供水企业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1.3.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供水企业的应急工作任务。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突发供水事故预防工作。
1.3.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城市突发供水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企业供水系统发生严重影响供水水质、水量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原水水质或出厂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
(2)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取水水库、引河堤坝、取水管涵发生垮塌、断裂严重影响水源取水;
(3)供水厂及提升唧站输配电系统、加氯系统、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及生产设施设备发生严重故障导致停产,造成大范围停水;
(4)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城市供水生产自控、调度、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6)战争、破坏、恐怖活动、传染性疾病暴发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7)城市水源地水位太低或水源枯竭,严重影响供水正常生产规模。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镇江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为市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水利局、安监局、公安局、城管局、交通局、气象局、消防支队、财政局、民政局、经贸委、地震局、总工会、市宣传部门,镇江供电公司、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各辖(市)区主要领导。
辖(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分别设立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供水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辖(市)区政府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负责审定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及其他有关供水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与职责
2.2.1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为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市给排水管理处处长、分管副处长、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2.2.2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编制、落实、修订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负责城市供水日常监管工作;协调建立相关专家库、应急处置设备库及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开展人员培训与预案演练工作;收集、分析供水事故信息,确认供水事故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的原因、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及处置措施等进行评估、分析;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概况及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建设局:承担市供水应急办日常工作;监测、接收城市突发供水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协调全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做好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发展动态信息后续报告工作;负责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的监测;负责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和备用水源供水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供水设备、管线抢修工作;参与城市突发供水事故调查工作。
(2)市安监局:参与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开展城市突发供水事故调查工作,提交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3)市环保局:负责供水水源及氯气泄漏的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与污染范围,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负责污染区域环境生态后续修复监测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调派医务人员、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调集应急救援所需医药物资、医疗器械,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市公安局:负责控制供水突发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治安保卫、交通维护、分流、管制工作;参与城市突发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供水厂及供水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负责集中供水场所治安警戒工作。
(6)市交通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7)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报告。
(8)市地震局:负责发布地震预警报告。
(9)市城管局:参与城市突发供水事故人员疏散工作;参与集中供水场所治安警戒工作。
(10)市消防支队:负责严重氯气泄漏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车辆对指定位置进行送水。
(11)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12)市民政局:为转移群众安排临时安置点,并提供饮食、居住救助。
(13)市水利局:负责水源地及供水厂附近水利设施巡查,做好深井水自备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制定深井水应急用水预案。
(14)镇江供电公司:负责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15)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生活物资、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调配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并送达指定地。
(16)市总工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所造成伤亡人员与其家属安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17)市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宣传报导与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并开展稳定民心的宣传工作。
(18)通信管理部门:保障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19)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街道、居民小区送水和集中供水的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
2.4应急处置专家组与工作职责
2.4.1应急处置专家组组成
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市卫生、建设、环保、规划、水质检验机构、大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及城市供水、供电企业、危化品行业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2.4.2专家组工作职责
参加市供水应急办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供水应急办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应急解决方案、建议等;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给予对口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监管
市供水应急办统一部署协调突发供水事件的预防工作,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分别对城市供水质量和城市供水水源质量进行监管。市安监局对城市供水企业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
3.2监控检测
由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组成监测网络,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供水、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工作,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3.3预警及发布
3.3.1预警
根据突发供水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事故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
(1)水厂或增压站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严重故障、供水主管发生爆裂,使制水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局部区域断水或减压供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加氯系统发生轻微泄漏;
(3)发生水源污染或供水管线爆裂,致使用户的管网水质检验项目中的常规个别指标出现轻度超标。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
(1)水厂或增压站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严重故障、供水主管发生大范围爆裂,使制水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城区25%以上的用户断水或减压供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较重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管网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的;
(3)加氯系统发生大量泄漏,危及工作人员与周围居民生命安全,需疏散工作人员、周边居民和人群的。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
(1)城市供水企业受突发性事件的影响,使得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50%以上的用户断水或减压供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管网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细菌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饮用水安全的;
(3)加氯系统严重泄漏,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死亡,需紧急疏散工作人员与周边群众,采取救护措施的。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1)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80%以上的用户断水或减压供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管网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的;
(3)液氯钢瓶发生爆炸或严重泄漏,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死亡,需紧急疏散工作人员与周边群众,采取救护措施的。
市供水应急办负责供水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市有关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地震、塌陷、水源水位过低或枯竭、城市供电系统事故、城市水源地上游陆域、水域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等可能导致发生供水事故的早期信息以及氯气严重泄漏、主供水管爆管等事故信息后要综合分析其中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供水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指挥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3.2预警信息发布
指挥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突发供水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经初步判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警示事项、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发布机关等。
Ⅰ级(红色)的预警报省政府后,由市政府发布;
Ⅱ级(橙色)的预警报省政府后,由市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Ⅳ级(蓝色)的预警由市建设局及相关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发布。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在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市供水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2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指挥部和市供水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
4.2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指挥部,并根据情况需要报省政府。
4.2.2报告程序
(1)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向市供水应急办报告。市供水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
(2)发生供水事故的供水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府、指挥部和市供水应急办。若系水源、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性质;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事件发展趋势;
⑤事故的信息来源、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⑥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⑦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的有关事项;
⑧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⑨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重特大事故一经确认,市供水应急办须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特大、重大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指挥部直接指挥;较大事故应急工作由指挥部负责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较大事故应急工作由市供水应急办和供水企业负责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
4.3.2供水事故发生单位接报告后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3市供水应急办接到供水事故报告后,迅速与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应急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报告指挥部。指挥部接报后,根据事故级别及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的第一次会议,视情况决定启动供水事故应急预案,通报事故情况,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4.4应急支援
4.4.1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故发生地设立临时办公室,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及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情况部署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方案,并组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应急响应期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4.2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通知供水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5信息发布
市供水应急办负责城市突发供水事故信息稿件的审查和新闻报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进入应急状态后,指挥部临时办公室设在事故发生地。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满足应急响应工作需要。
5.2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供水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响应期间指挥部决策、指挥和对外通信联络的需要。
5.3装备保障
供水企业在制定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5.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调配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市急救中心负责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同时要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公安局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5.6治安保障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和控制,依法及时严厉打击趁火打劫和起哄闹事的犯罪行为。
6.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指挥部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政府决定。
6.2后期处置
6.2.1市供水应急办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2.2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应急工作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供水企业应向市供水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情况等。
(2)指挥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供水设施:指取水、净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7.1.2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2管理与更新
市供水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评,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