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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滁州市市本级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4 生效日期: 2008-04-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滁政[2008]28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皖政〔2005〕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市本级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市政府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琅琊区、南谯区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为:滁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每亩30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2000元,安置补助费18000元;其它地区农用地每亩25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11000元,安置补助费14000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农用地标准的50%予以补偿;青苗补偿费每亩800元,地上附着物依法据实补偿。
  二、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如下标准执行:琅琊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每亩1200元,南谯区每亩1100元。
  三、在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前,应将被征地情况以及地上物调查结果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四、凡在滁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植树或育种树苗,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许可。未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林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林权证,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农作物、花草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15%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集体出资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严禁侵占、截留和挪用。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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