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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费函[2008]50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滁州学院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8〕92号)和《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安徽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函》(教秘计〔2008〕10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滁州学院与韩国韩瑞大学合作培养的艺术设计专业(本科)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3〕257号)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学年10000元。
  二、同意安徽大学与英国格林威治大学“3+1”合作办学国内三年普通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学费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徽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复函》(皖价费〔2004〕264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年9000元。
  三、今后,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批准设立的、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学费标准均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3〕257号文件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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