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平稳运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较好地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但由于多种原因,仍有部分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特别是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这部分人员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反映越来越强烈。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分类指导,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妥善解决好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
1.原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按照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规定,依照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破产关闭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要在资产变现时列入清偿第一序列优先解决;资产处置收益不足的,由其主管部门内部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实难以解决的,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3.对破产关闭企业资产变现不能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鲁政发〔2003〕10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降低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办法,通过降低缴费比例把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使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4.破产关闭企业没有资产的,其退休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内部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实难以解决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5.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可一次性拿出不超过20%的部分用于解决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
1.生产经营正常或基本正常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为其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鲁政发〔2003〕10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降低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办法,通过降低缴费比例保证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对于长期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停发工资6个月以上,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事业单位,要通过降低缴费比例的办法为其在职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确实没有缴费能力的,也可先由职工个人垫付,有条件时单位与个人进行结算。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也可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时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和改善民生的角度,切实加强对做好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于10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相关部门,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政府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并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给予奖励,督促尽快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明年9月底前基本解决原国有、集体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お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