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8]45号
省交通厅:
《关于申请继续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的函》(辽交运[2008]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的通知》(辽财非[2008]43号)立项。经研究,现将我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及相关收费规定继续按《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3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收费规定执行期限从2008年3月1日-2010年2月28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收费申请,另行批复。 二○○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