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4]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制度的意见
为建立用经济手段调节化肥市场的机制,加强和完善化肥宏观调控,保证全省化肥市场长期稳定,确保农业生产用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淡储旺销、调剂余缺来稳定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同时按照省政府要求解决贫困地区直供用肥和非正常年景救灾用肥等需要。
二、省级化肥储备规模暂定为每年10万吨尿素,如需变动须报省政府批准。化肥储备资源原则上从省内化肥生产企业采购。省级化肥储备分夏、冬两次,每年6月底前完成夏储,储备期为当年7—9月;每年11月底前完成冬储,储备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2月。
三、在储备期内动用储备化肥,由省供销社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提出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研究批准。直供贫困地区和非正常年景救灾用肥按照省政府要求动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四、省级化肥储备委托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承担,储备资金由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省供销社要责成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
五、省级化肥储备库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节约成本费用的原则布局,由省供销社选定并在验收合格后统一挂牌启用。省级化肥储备库设库标准和运作规程由省供销社制定,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六、省级储备化肥的购进价格,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具体购进价格应及时报省物价局备案,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七、省级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在化肥市场基本稳定时期,应随行就市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在化肥价格出现大幅上涨、需要进行宏观调控时,由省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贫困地区直供用肥和非正常年景救灾用肥价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省级储备化肥发生的利息费用和政策性降价损失,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存的化肥价格差异款和化肥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省级储备化肥顺价销售形成的政策性收益价差,全额补充化肥价格调节基金。化肥价格差异款和化肥价格调节基金由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利息转增本金,滚动使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要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级储备化肥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簿记载经营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要确保储备化肥质量良好,并努力降低储备成本。
十、省物价局每年要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存化肥价格差异款和化肥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补充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政府,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十一、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告省级储备化肥的购销合同、储备数量、购进价格、运杂费、储存起止时间、实际发生仓储费等信息,建立健全省级化肥储备信息报告制度。
十二、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要诚实守信,不得有以下行为: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化肥储备任务;擅自挪用化肥价格差异款和化肥价格调节基金;购进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不记录或不规范记录省级储备化肥进出库明细账;虚开进出库发票套取非法价差;虚列费用虚报成本;不执行相关制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暂停其省级化肥储备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不按期整改的,取消其省级化肥储备资格,违反法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