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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5 生效日期: 2008-05-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8]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创新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2007)57号)精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区自主创新发展情况,充分发挥科技在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科学管理提供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开展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对于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充分发挥科技统计信息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职责,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科技统计涉及部门多,行业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统计部门要围绕我区科技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制定科学的监测评价体系,并负责综合汇总、审核、分析、评估科技统计资料,统一发布科技统计数据。各级科技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科技统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同级统计部门,确保科技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科技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工作正常运转。
  各相关机构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科技统计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科技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制度,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绝不允许在科技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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