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45949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各区户政事务所(以上简称本所)隶属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办理各该区有关户政事务。
第3条 本所置主任,承民政局局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本所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课:户籍登记、户口普查、户口校正、户籍巡回查对、国籍之得丧、更改姓名、选举造册及其它不属各课掌理事项。
二、第二课:街路命名、编钉门牌、印鉴登记与证明、日据时代户口调查簿除户资料保管与核发证明、户口簿及国民身分证核发、学龄儿童造册、户籍通报及户籍统计等事项。
三、第三课:文书收发、印信、庶务、出纳、研考及档案管理等事项。
未设课之户政事务所,前项各款所列事项,由现有人员统筹分配办理。
仅设二课办事之户政事务所,第一项第三款所列事项由秘书统筹办理。
第5条 本所置秘书、课长、课员、户籍员、办事员、书记。
第6条 本所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所所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
二、秘书。
三、课长。
四、会计员。
五、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府民政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