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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6 生效日期: 2008-05-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8]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抓好全省金融重点工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对金融重点工作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责任单位牵头抓好落实。现将具体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步伐
  1.充分发挥在浙银行分支机构的作用。支持各大中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深化金融改革和创新,促进银企合作,保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全国性大中型银行在系统内争取政策,加大对我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善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手段和功能。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稳步向县域延伸服务,积极吸引优秀外资银行来浙开设分支机构。积极引入外省资金,扩大信贷创新试点。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继续强化金融保障,保总量,保重点,支持好的,帮助困难的,扶持弱小的,及时预防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影响经济社会稳定,防止经济大起大落,进一步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确保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2.做优做强地方法人商业银行。根据我省地方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改革原则,抓好“三个方阵”:一是做强做大浙商银行、宁波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以市场化、资本化和国际化为方向,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逐步缩小与国内外先进银行的差距。在立足本省、进一步增强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的同时,实行跨区域适度发展,努力建设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跨区域现代商业银行。二是做专做精民营特色商业银行。坚持立足当地,服务本地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以特色经营取胜,成为机制领先、专业化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地方中小银行。三是做优做新其他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优化股权结构,搞活经营机制,或在自愿、互利、共赢的前提下,联合重组,增强竞争力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3.继续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坚持服务“三农”方向,以县级行社为主体做强做优,以改革促发展,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按照“科学管理、高效服务”的要求,不断完善省联社管理体制,改善和优化服务,充分调动县级行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各基层行社加快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强化差别化管理,在继续保持县级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完善股份合作制、试行股份制改造以及通过地方政府扶持、强弱联合、加快组织形式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等多种途径,深化改革,促进经营机制转换,不断增强经营活力和服务“三农”的能力。通过及时总结推广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经验,稳妥推进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农信联社)
  二、努力拓展上市等直接融资途径
  4.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加大多层次、多渠道上市融资力度。鼓励省属国有企业上市融资,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作用。鼓励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提高对外投资控股能力。鼓励优质企业买壳或收购控股上市公司,对已丧失融资功能的上市公司进行整合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上市公司运行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做强做优上市公司。(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浙江证监局)
  5.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以债券发行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努力扩大企业债发行规模。推动重点基础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等发行企业债。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
  6.积极发展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组织。积极支持财通、浙商证券增资扩股,推动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准备工作,支持筹建财通、浙商证券投资基金。积极争取信托业务牌照,支持信托公司规范开展创新型信托业务。积极支持和引导业绩优良、管理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集团公司成立财务公司。鼓励我省企业投资入股省内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优先为省内非银行金融法人机构提供业务及发展机会。(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浙江银监局)
  7.大力发展基金投资类组织。争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对涉及全省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进行引导性、战略性投资。吸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类、投资类公司落户我省。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民营资本为主体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
  8.健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全省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联合、合作、兼并、托管等方式进行整合,逐步形成以省产权交易所为中心,各地交易所联动的全省产权交易统一市场。积极探索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和进入场外市场的途径,争取在我省开展股权流转试点。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股份公司进入股份转让报价系统进行融资和股份转让。争取建设规范化的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浙江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工商局配合)
  三、充分发挥保险功能
  9.进一步扩大农业农村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农业县(市、区)范围,扩大农产品试点品种,完善林木保险条款;调整水稻和生猪的保险费率;提高政府财政保费补助比例等措施,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继续巩固和深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成果,提高农户参保比例。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其他涉农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金融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浙江保监局配合)
  10.积极推进保险业发展。支持浙商保险、信泰人寿加快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为经济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各类优质资本投资设立总部在我省的保险公司,培育保险机构。鼓励责任险、养老险、健康险和汽车险等中外特色保险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的特色保险业务。继续探索浙江特色的涉农保险新模式,扩大保险业务。积极支持保险公司浙江进行保险资金运用扩权的试点,引导保险资金以设立产业基金、投资入股等方式支持我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参与我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责任单位:浙江保监局、省金融办)
  四、加大对金融的政策支持
  11.设立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三农”、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支持等。对来浙设立总部的金融机构,在财税政策、土地使用、住房和教育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化解风险和历史包袱。条件成熟时,探索组建金融控股平台,推动地方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提升浙江金融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12.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市、县可根据当地财力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对农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专门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农信担保机构服务“三农”贷款和担保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农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农信联社配合)
  13.加大对财政支农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享有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的支农项目,由支农金融机构根据条件和项目需要配以农业专项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当地或项目开发的投资规模、偿还能力、信用程度、自有资金比例确定配套信贷资金。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安排涉农资金补助奖励时,可将相关项目推荐给支农金融机构。发挥社会资金的支农能力,各级农口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在支农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存放支农扶农资金。鼓励部分政府部门、乡镇将资金存入稳健经营的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增强信贷支农能力。(责任单位:省农办、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信联社配合)
  14.增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能力。积极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方式和途径。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大力推广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联保贷款。稳妥推行“四包一挂钩”农户贷款。稳妥开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依靠资本市场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切实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鼓励发展支农信贷担保组织,探索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与抵押办法,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责任单位:省农办、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农信联社)
  五、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5.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鼓励并引导民间资金有序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为发展地方经济作贡献。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分析和监测民间融资情况,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16.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建设“信用浙江”要求,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加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大力推进和完善行业信用建设,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扩大信息入库面和使用范围。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7.建设金融机构集聚区。以长三角金融一体化为契机,以杭州、宁波为核心区块,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吸引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后援服务机构集聚,尤其是国内外知名的,实力雄厚的基金类、投资类专业机构,把杭州培育成为长三角地区一个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增强金融的集聚和辐射功能。省内金融较发达的其他市,可以加强规划,建设有特色的专业化金融街区。(责任单位:杭州市政府、宁波市政府分别牵头,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宁波市金融办、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等配合)
  望各责任单位认真抓好各自分管与负责的重点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落实与完成情况。省政府将适时对全省金融重点工作的落实与完成情况组织督查。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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