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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标书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4 生效日期: 2001-08-14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1]749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等5部委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为促进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标书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标书工本费每份最高不超过300元,由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向需要购买的投标人收取。

  二、代理服务费按差额费率累计收取: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1.2%计收;中标金额在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计收;中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8%计收。代理服务费由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向中标企业收取。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除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上述两项费用外,禁止再加收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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