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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收取出国培训服务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1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67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我区出国(境)培训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宁人函[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出国培训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确保我区获得国家资助的出国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以宁财(综)发[2001]1149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宁夏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在组织实施我区出国培训工作时,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培训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1200元(包括中报、培训及相关表册、资料费和必要的劳务开支等)。
  二、组织专业人员出国培训对于促进我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与作用,必须认真做好。要按照国家下达的培训项目或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重点有层次的制定年度计划,对其每次培训的对象、目标任务、课目内容、时间等作出基本的安排。凡未纳入计划安排的培训不得收费。为了加强此项收费的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其工作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三、自治区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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