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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7 生效日期: 2008-05-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化职称改革,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
  1.不断优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级评委会主管部门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综合评价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价标准和要求,结合各专业类别实际,分类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评价模型,增加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与贡献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不断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切实发挥职称评审在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
  2.开通企业人才评价“直通车”。结合我市经济建设需要,跟进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建设,省、市人事部门将授权具有明显行业特点且具备相应条件的红沿河核电、东北特钢集团,分别组建相应专业评委会,开展特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增强评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提高人才评价的业内认可度。
  二、强化服务职能,不断提高职称工作的服务水平
  1.积极拓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渠道。为拓展职称工作服务覆盖面,方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今年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简化申报程序,在部分领域、专业试行直接面向社会受理职称评审申报。凡被我市用人单位聘用且符合评审申报条件的人员,无论其户籍、档案是否在连,经单位审核推荐并完备相关手续后,即可通过单位所在区市县人事部门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也可直接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归口由市国资委统一申报或直接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报省人事厅参评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和高级经济师的,经所在单位完备手续后,可通过主管部门或直接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2.提高职称考评工作信息化水平。今年起,除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外,市人事部门承担的各项人事考试均采取网上报名和确认、网上缴费、即时打印准考证等方式,为广大参考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广泛宣传职称政策,通过“大连人事编制网”、“大连人才”网和主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职称政策、考评信息,切实发挥网络媒体在信息传播和远程服务方面的优势,提供社会化人事人才服务。
  三、加强“三基一化”建设,不断增强职称工作规范性
  1.加强职称工作“三基一化”建设。按照国家对人事工作“加强基本制度建设、加强基础资料积累、加强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的要求,结合市级人事部门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职称工作的规范程度和透明程度,力求实现全程透明、公开的“阳光职称”。
  2.不断加强评委会建设。改革评委会管理办法,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聘任制度,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聘请各专业领域的评委,建立各专业系列评委库;进一步扩大评委选拔范围,打破所有制界限,在全市范围内吸纳更多专家学者,优化评委队伍结构,强化评委库建设。我市各级专业评委会例会时,采取按法定人数从评委库随机抽取评委的方式组织评审。根据特殊行业和专业实际需要,可实行一年多次例会制。建立评审委员考核制度,采取参评人员抽样评价打分等方式,对例会评委进行考核,评委的续聘与调整要以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
  3.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统计制度。凡在我市设立的各级评委会,在评委会评审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大连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统计表》(见附件)报市人事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系列在应将报省评审结果及初级资格考核确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人事局,以便掌握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的总体情况。
  4.实行评审结果发布制度。为强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权威性,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查询和使用评审结果,今年起,在我市设立的各级别评委会评审结果应以其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形式公布。 附件:2008年大连市高、中级评委会理会时间表(略)
附件:大连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考核结果统计表(略)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辽宁省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结合全省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对象,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提高评价水平,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职称考试顺利进行;按照新的岗位设置标准,完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任务;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全面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一、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对象,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保证
  (一)进一步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的职能作用,从企业发展实际出发,引导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在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际贡献的评价,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相关政策。一是降低工农业生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获奖等级限制(事业单位承担工农业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二是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励额定内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比照省同一级别科学技术奖励对待;三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专利并达到年创经济效益要求者,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按照同等级职称评审要求参加评审;四是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对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技术创新报告、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可替代论文,其他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五是在民营企业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凡满足省人事厅《关于2005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辽人[2005]106号)中相应级别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的,并符合评审标准和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参加工程技术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其工作业绩、技术水平和贡献以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和业绩为依据;六是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档案保留在各级人才中心的流动人员,可不受每年职称评审一次例会的限制,采取“直通车”的办法,根据申报情况随时组织评审。
  (二)进一步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进一步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发挥职称工作在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6]8号)精神,各市人事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将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作为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的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标准,规范程序,深入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使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进一步做好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为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职能作用,吸引高层次人才来辽宁工作,要进一步落实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和认定政策。一是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一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辽宁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外语和计算机免试。二是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可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评审工作
  (一)评价体系建设
  1.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并全面实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新标准。2008年各高级系列评委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并按照新的评审标准组织评审。
  2.拓展评审专业。各市人事局和省直主管部门可在国家规定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发展的实际,拓展评审专业,制定新评审专业的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试行,成熟后在全省推广。
  3.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进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新评价模式试点工作。综合评价就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在评审前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就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考试)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分数,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凡具备条件的各系列高级评委会2008年都要进行新的评价模式试点工作。
  省人事厅在2008年组织评审的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以及冶金、纺织、化工、建材、轻工、工艺美术、机电、电力工程等高级评委会将采用新的评价模式;在评审时将企业参评人员单独分组,根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二)评委会建设
  1.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规范和完善高级评委会管理。每年评审前各系列主管部门要向省人事厅上报高级评委会更新人员名单;各高级评委会要优化评委结构,打破系统限制,最大限度地将系统外的本行业专家吸纳进来,由省内外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组成评委会,要将两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优秀归国人员吸收到评委会中来;各评委会要严格执行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各中、初级评委会参照执行。
  2.继续整合高级评委会。根据全省2008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继续对部分高级评委会进行调整。撤消沈阳市冶金工程高级评委会,归并到省冶金工程高级评委会;撤消省中小企业厅负责组织的乡镇企业系统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从2008年起,全省不再组织在乡镇企业内部有效的乡镇企业职称评审,各市乡镇企业中、初级评委会也相应撤消;对原已取得乡镇企业职称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凡满足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者,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同级转评,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审管理
  1.统一评审政策。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按照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制定的评审政策组织评审,在制定行业职称政策和下发评审文件前,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
  2.规范申报程序。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系列评委会不得受理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
  3.加强评审管理。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全面客观地向评委会汇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各评委会要实行评审例会制度,阅卷和答辩都要以评委会集中形式进行;各评委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评审程序组织评审;要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和公平。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一)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1.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制定下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新标准,对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重新设置,2008年完成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
  2.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作为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工作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消。除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辽委发[2004]18号)精神,对新入选“新世纪百千万工程”的百人层次人选晋升正高级职称,千人层次人选晋升副高级职称,三年内不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三年内单位出现岗位余额时要适时核消。
  3.考虑到全省事业单位要设置新的专业技术岗位,2008年不再对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进行年度审核;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原则上不进行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新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可根据新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0]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的要求,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2.根据《关于在辽宁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试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的通知》(辽人发[2006]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以聘任代替评审工作,各高等学校应根据通知规定制定本校教师岗位实施细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备案,聘任前要将拟聘人员情况向省人事厅汇报,聘任结果报省人事厅备案。
  3.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要加强聘后管理,用人单位要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聘任程序,加强聘后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职称考试、职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管理
  (一)加强职称考试管理
  1.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6号)要求,各级职称考试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确保2008年全省职称考试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加强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加强对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及时发放合格证书。
  2.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3]6号)的要求,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3号令),加强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
  3.加强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建设。各市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中都要组织监督巡视员进行监督巡视。
  (二)加强职业资格管理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统一部署,做好我省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2.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职业资格管理和注册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部门要在注册截止后,向省人事厅报送注册情况一览表。省人事厅将定期对职业资格注册情况进行检查。
  3.国家已经开展了职业资格认定和考试的专业,政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职业资格认定、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考试组织等项工作,保证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证书管理
  1.由国家或省统一发放的资格证书,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的统一编号,及时地将证书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由于特殊原因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按时领取的证书,要注意保存,不能丢失、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
  2.各市和省直各部门不得以国家或省制证发证部门的名义制作各种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它有关政策
  1.职称外语政策仍按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
  2.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需选择其中两个模块,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可选择其中一个模块参加考试;高级两个模块不能重复,同时要区别中、初级考试模块;计算机合格证书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发放,一个模块发一个证书,各地不得随意扣发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人员单个模块的计算机证书。
  3.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论文对待。
  4.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程度的相关证明。
  5.据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精神,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经行业主管部门注册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经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作为本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均可作为申报本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6.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评审或考试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各级人事部门和省直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要建立职称弄虚作假责任追究制度。
  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及公务员身份不变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人事部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不能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8.在职称评审、考试、培训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负担。职称评审和证书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95号)执行,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部门和单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7]12号)和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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