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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7 生效日期: 2008-05-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辽卫函字[2008]198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确保我省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的准确性,规范手足口病的临床诊断程序,优化医疗秩序,各地、各单位要依据《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和《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中规定的手足口病例判定标准进行临床病例诊断。同时,就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程序提出如下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确诊手足口病例,必须由院内手足口病临床专家工作组两名以上专家依据判定标准会诊后决定,确诊为手足口病后立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治疗或转诊,并及时进行疫情报告。
  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手足口病例后,由两名以上医生共同会诊,如仍不能排除手足口病或发现符合留观指征患者,应立即转诊至就近的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诊治。
  三、疑似手足口病的重症患者,首先由区、县(市)级手足口病临床专家工作组进行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病例,应立即请市级手足口病临床专家工作组进行会诊,以进一步明确诊断,必要时由省级手足口病临床专家工作组判定。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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