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9 生效日期: 2008-05-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8]49号
省司法厅: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辽司函[2008]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等有关规定,考虑近年来我省司法考试支出的实际,经研究,同意对我省现行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司法考试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60元(共4科),包括上交司法部考务费每人30元、支付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与考试相关的费用。
  二、收费范围
  参加全国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
  三、司法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于考区设置发生变化,为便于统一协调全省工作,将原收入实行省、市4:6分成体制,改为收支实行省级统管。即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四、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等有关事项,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在此之前,凡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政策和规定,一律改按本复函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