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8]149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请示》(哈价呈[2008]14号)收悉。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供电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实现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8]119号),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广泛征求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表元/米2住宅类型单电源供电全电缆架空与电缆混合架空多层908070高层958575
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黑价经字[2008]119号)和本文批复的收费标准收费。缴费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费,不拖不欠;收费单位应按工期要求及时建设,按时供电,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住宅小区的公益性建筑、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廉租房供电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面积、收费办法、收费文件,以及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五、此收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