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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派赴国(境)外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2-02 生效日期: 1993-12-0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3]34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最近,外交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陆续发出外专发电(1993)22号内部传真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重新审查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紧急通知》、外专局(1993)312号文《关于申报一九九四年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及工商企业选派出国人员计划的通知》和外专发(1993)314号文《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出访团组与培训工作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各部委由各自智力引进办公室归口管理。总行外事局智力引进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局智引办)是人民银行系统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外事局智引办对人民银行系统的出国培训团组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分行和司局承办培训项目,无论何种渠道安排的,自通知之日起,应会商外事局智引办。

  三、各分行和司局将有关培训项目按规定报外事局智引办后,由智引办转报外专局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凡未列入工作计划,并未报外专局审批、审核、备案的项目,智引办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加强出国培训团组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请各单位于十二月二十日前将本年度总结和明年计划报外事局智引办,以便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前转报外专局。今后,各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培训计划报智引办。

  五、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培训。人民银行系统司(局)级干部参加出国培训等活动,必须经智力引进开发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专家局审批;处以下(包括处级)干部出国培训,须报智力引进开发办公室审批,报专家局审核。

  六、凡属审核、审批、备案的出国考察培训项目,须由外事局智引办在《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的“审批情况”一栏中注明外专局出具的审批、审核件号和备案件号。否则,外交部、公安局不予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

  七、严格经费标准,派遣单位要在报告中写明经费来源和详细费用预算。

  八、未按规定向外事局报批认可,各单位不得同国外机构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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