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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4 生效日期: 2008-06-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2008]116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级地税机关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按照此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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