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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 2008-06-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大质监字[2008]135号
各区市县局(分局)、市局稽查队:
  根据大连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节能减排办[2008]2号)要求,全国将在近期开展以'依法节能、全民行动'为主题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实施意见。现根据实施意见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以'依法节能、全民行动'为主题,重点对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见附件)使用能效标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生产企业和经销部门的相关产品是否按规定加贴统一的能效标识,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备案等。
  2.对于未在产品上粘贴能效标识、未履行备案手续、虚标能效等级等违法行为,应根据《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各单位要加强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宣传力度。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重要意义,开展能效标识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扩大能效标识的市场影响。立足于广大消费者,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使他们能够熟悉能效标识的式样,了解能效标识的相关信息,称心如意地选用能效标识产品。要在有关生产和销售领域大力开展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及时提供有关能源效率方面的标准信息,增强生产者和经销者认真履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意识和自觉性。
  4.时间安排:从6月15日起至7月15日止。希望各单位根据各自辖区内有关生产和销售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5.任务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7月31日前报市局标准化处。
  今后,各单位应适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对能效标识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联系人:沈晓宇
  联系电话:82750579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国家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热: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含冷凝式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2.冷水机组: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适用于690V及以下的电压,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能效2级和3级的额定功率在0.55kW-315kW范围内,能效1级的额定功率在3kW-315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和6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
  4.高压钠灯:适用于作为室内外照明用的,且带有透明玻壳,额定功率为50W、70W、100W、150W、250W、400W、1000W的普通型高压钠灯;
  5.自镇流荧光灯:适用于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标称功率为5W-60W,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
  6.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
  7.电动洗衣机: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公斤至13公斤的家用电动洗衣机;
  8.房间空气调节器:适用于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空气调节器;
  9.家用电冰箱:适用于500L及以下的电机驱动压缩式电冰箱。
  注:有关能效标识产品的具体信息以及执法依据,请上“中国能效标识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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