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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三乱”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三乱”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对我市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简称被举报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三乱”行为的举报。 
  二、公民、外来投资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并有义务协助经济环境保障部门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三、本规定所称的“三乱”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的行为。 
  四、本规定所称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三乱”行为包括: 
  (一)无法定依据、事实根据实施收费、罚款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擅自改变收费、罚款标准和范围的; 
  (三)实施收费、罚款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或者多收(罚)少开、出具虚假或过期票据的; 
  (四)利用职权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或者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向企业收费的; 
  (五)将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 
  (六)违反规定,强行让企业交纳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的; 
  (七)以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或应由企业自愿参加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业务咨询、勘验评估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强行向单位或个人摊派、索要赞助、捐助、集资或拉广告订书报刊、音像制品以及无偿占用财物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三乱”行为。 
  五、向市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简称市监察投诉中心)举报的“三乱”行为,由市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处理和对举报人的奖励。 
  六、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举报人要向市监察投诉中心举报,举报的案件事先未在市监察投诉中心登记,是第一举报人; 
  (二)举报的案件要有明确、具体的实施“三乱”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三)举报的案件要经市监察投诉中心办理,经查证属实的。 
  七、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并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名称、地址(或“三乱”事件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为便于保密和奖励资金的发放,举报人可提供个人账号。 
  八、对受理的“三乱”行为的举报案件,市监察投诉中心要按照“快查快结、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一般问题不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复杂问题一般不超过30天,每半个月要向举报人通报处理进展情况;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60天。 
  九、奖励标准。举报人举报的“三乱”行为,经调查属实,分别不同情况,根据举报问题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大小以及举报人功绩大小,给予举报人2000元?20000元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还可给予公开表扬等精神奖励。 
  十、奖励资金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承担。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数额自行交到市监察投诉中心,或划拨到市纪委监察局账户上。逾期不交或少交的,将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领奖方式。市监察投诉中心在举报查结后10日内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由市监察投诉中心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指定的账户或按举报人要求的方式兑现奖金。30日内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对无法落实奖励人不能兑现的奖金和自动放弃的奖金,统一交市财政。对数人不同时间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数人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由举报人自行分配奖金。 
  十二、市监察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准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具体情节,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如发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快从严查处。 
  十三、市监察投诉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并设立奖励资金账户。 
  举报电话:0533?1667893183333 
  奖励资金账户:开户行:淄博市工商银行营业部 
  账号:1603001629000005313 
  十四、有奖举报是指对本规定发布以后所发生的“三乱”行为的举报。 
  十五、各区县、高新区、齐鲁化工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六、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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