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农通[2008]6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2项)
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登记02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初审
01号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登记
一、登记内容
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船舶来源合法;
(二)未在我国境外进行国籍登记;
(三)未在外市进行船籍港登记;
(四)捕捞渔船须具备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
(五)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1份);
2.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1)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原件);
4.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原件);
5.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原件)。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1.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1份);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3.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4.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原件);
5.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捕捞许可证(原件)。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1.渔业船舶注销申请表(1份);
2.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交回下列证书: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3)渔业船舶航行签证薄(原件);
(4)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捕捞许可证(原件)。
上述证书如无法交回,应书面叙述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在市级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并提交登有声明的报纸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附表1)、《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附表2)、《渔业船舶注销申请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所属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或所属蛇口、盐田渔政渔监站递交申请材料,提出登记申请-→深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或证明。
十、登记时限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获批准后,发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书无有效期限;
(二)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项目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注销该船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登记,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证书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渔业船舶依法登记所有权后,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渔业船舶依法变更登记后,有关变更登记情况得到登记机关确认,并受法律保护;
(三)渔业船舶依法注销所有权登记后,其所有权方可转移或不再承担相关义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深圳市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略)
附表:深圳市渔业船舶变更项目申请表(略)
附表:深圳市渔业船舶注销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