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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4 生效日期: 2008-09-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8]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3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务必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国庆期间出差、出访或外出休假的,必须按照市政府总值班室的要求,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密切关注本行政区域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社情民意,对影响社会稳定、安全生产及涉及敏感事项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先期处置。
  二、务必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向市委办公厅报送重大紧急信息范围和标准(暂行)》(穗文[2008]14号)和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知》(穗应急[2008]l号)的规定,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凡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值班信息,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认真做好值班安排。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并随时与单位值班室保持联系,特别要安排熟悉业务的同志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要定期对值班工作所需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信息报送及时。
  二、公安、消防、民政、劳动保障、城建、交通、水利、教育、农业、卫生、物价、工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旅游、信访、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要准备充足的应急力量,可供应急调度使用。遇有突发事件发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有关情况。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国庆期间出差、出访或外出休假,要按有关规定提前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总值班室。
  四、省政府总值班室在节日期间要采取不同方式,不定期抽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带班领导通信畅通情况及值班工作。凡未按要求坚守岗位或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值班信息,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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