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综[2008]85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呈报〈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黔财综[2008]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省制定的《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对象为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单独水库和水电站(含扩建、改造、增容),你省不宜将装机容量合计达到或超过2.5万千瓦的同水库不同梯级水电站纳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范围。
(二)你省财政支付给电网公司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标准,按代征额的2‰执行。
(三)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大中型库区基金收入’科目”修改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科目”。
(四)你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范围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宜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中列支移民机构管理费。
(五)将《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调整为2007年5月1日。
(六)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规范有关文字表述。
三、请你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本文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